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站内公告
 
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专业组工作通则
(2009年12月17日第九届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作者: 来源:   2010-01-12 10:43:00

  一、民建中央九届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民建第九届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业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下设立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房地产、物流、旅游餐饮和制造业组,根据《决定》,制定本通则。

  二、各专业组在企业委员会领导下,以民建参政议政工作为核心,积极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根据会中央参政议政工作要求,就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科学进步,特别是行业发展方面反映社情民意,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提案或意见、建议。各专业组要突出本专业组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成员间的合作交流,发现和培养骨干会员。加强专业组间的联系,加强与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的联系,共同为会的各项事业作出贡献。

  三、各专业组组长由会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副组长、秘书长由会中央领导和会中央企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名,在第一次专业组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四、各专业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组长会议,研究工作。

  五、各专业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参政议政课题,交流经验,部署任务和总结工作。

  六、各专业组可不定期组织座谈会、研讨会、片会、国内外考察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政策方面的沟通和交流。

  七、各专业组每年至少提出一个课题,组织调研,写出提案或意见建议,于每年10月报会中央。

  八、各专业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专业组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提出课题建议,两年至少提交一篇社情民意。

  九、各专业组建立考勤制度,具体由各专业组秘书长负责,定期向企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对连续两年不参加专业组会议,也未参与专业组参政议政活动的成员视作自动放弃专业组成员资格。

  十、各专业组届中增补成员,原则是吐故纳新,少量增补具有行业代表性、政治素质突出的骨干会员。会中央有关领导、各省级组织、企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中央有关部门均可推荐人选,在征求省级组织意见后,报企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同意后,送企业委员会分管副主席批准。

  十一、各专业组按照本通则开展工作,也可根据本通则精神分别制定各专业组工作规则,经专业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民建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民建中央和民建中央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有需要链接
转载或其它方式调用者,请注明摘自“民建中央网站”或相关字样。
②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民建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和促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同意其
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我们不作任何承诺保证,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民建中央",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信息中心 电话 010-85698266,010-85698216
最佳分辨率:1024*768 最佳浏览器版本:IE6.0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地址:北京 朝阳门外大街吉祥里208号(100020) 电话:010-85698008 传真:010-85698007 邮箱:webmaster@cndca.org.cn
您是我们的第 1092452 个访问者,备案号:京ICP备05038210号
版权所有  民建中央  制作维护  民建中央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