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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画院章程
作者: 来源:   2009-12-28 13:3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建中央画院是以民建成员中从事书画、摄影、工艺美术、收藏鉴赏等方面创作、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士为主要组成人员的非盈利性艺术活动机构,隶属于民建中央。

  第二条 本院的宗旨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促进中华书画艺术事业的发展为已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会内书画艺术人才,组织书画艺术交流,开展书画艺术创作研究和书画艺术服务,为民建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院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配合国家重要政治和文化活动以及会内重大纪念活动,举办艺术作品展览或相应的文化活动,扩大民建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为会内外书画艺术家提供自我展示和宣传平台,同时,密切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适时开展书画联谊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国内外书画艺术交流和信息沟通,加强友好往来,广交朋友。

  第六条 制定创作计划,组织成员开展深入生活和创作交流活动,丰富会内文化生活,创作富有民族传统又有时代气息的优秀作品,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做出贡献。

  第七条 积极宣传普及传统文化,热情参与文化下乡、文化扶贫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积极投身慈善事业,接受书画家及各界慈善人士的捐赠,开展义拍、义展等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院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相结合的组成方式。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

  (2)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3)有相应文化艺术成就的民建会员。

  第十条 成员加入本院的程序是,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院艺委会审查通过后,由画院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院例会。

  (二)有权参加本院组织的业务活动。

  (三)有权对本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第十二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本院章程和决议。

  (二)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三)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四)根据活动需要,向本院送交符合要求的作品,由本院颁发收藏证书。连续无故不参加活动者取消聘任资格。

  第十三条 成员退出画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并交回聘书。

  第十四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艺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院设名誉院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 本院聘请顾问若干名,由国内具有广泛影响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担任,负责艺术和院务指导,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十七条 本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负责画院行政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本院设艺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具有专家权威咨询机构的职能,负责本院成员的资格审查,负责艺术作品评审工作,促进画院艺术创作和研究。

  第十九条 本院设中国画专业委员会、油画专业委员会、书法篆刻专业委员会、视觉艺术专业委员会、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艺术鉴赏专业委员会、新闻理论专业委员会和文化产业部,在艺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成员开展活动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本院设秘书长,在院长会议领导下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画院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院长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修订活动计划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院长会议。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以上人员须征得民建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院经费来源:本会中央支持、社会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院举办内部大型笔会,参加人员可自愿捐赠作品留存画院。

  第二十五条 本院收藏的书画、摄影、工艺美术等多类作品应登记造册,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民建中央画院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成立大会起生效,适当时候可根据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院院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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