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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不应追求低价中标
作者:民建漳州市委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2010-08-19 21:31:00

  近年来,杭州、上海等大城市接连发生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究根溯源,几乎都与项目中标价格过低,质量、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有直接关系。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广泛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即绝对、单纯的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投标人不是依靠先进管理,而完全是依靠“价格”比拼来获得市场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规范。存在的问题:一是《招标投标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虽然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但都没有明确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是低于行业成本价还是低于企业成本价?最低价中标的操作实践也表明,按照目前的规范难以评判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二是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使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施工企业不但无力实施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提高管理能级,推动整个行业发展,而且产生一系列连锁的危及社会安定的负面问题。三是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在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奢谈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或提高产品质量。四是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和市场诚信度进一步走低。在市场条件和政策约束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范围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必然导致低于成本竞标问题,而低于成本竞标问题又在客观上为市场的混乱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最近几年来,招标市场愈演愈烈的买标、卖标、围标、串标,以及转包、挂靠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皆与最低价中标引发的市场恶性竞争有关。五是我们没有建立有效的工程保险制度,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工程担保制度,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对恶意低价中标后不负责任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约乏力。  

  由于目前市场条件和政策条件下实施的最低价中标法,已经严重偏离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埋下了工程质量安全的隐患,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企业利益,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安全维护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  

  一、应“叫停”工程建设项目最低价中标。  

  二、应明确界定什么是合理低价;实施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项目应具备哪些条件;最低价中标和合理最低价中标的界限;招标文件提示投标人在投标时放弃安全和质量措施费,或报价措施费为零应如何限制。  

  三、应明确界定何为企业成本价,法律在保护发包人取得最低交易价格权利的同时,应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作出明确定义和规定。  

  四、根据企业信用、业绩、报价等因素,采取综合评标法,择优选择中标人。  

  五、采取单因素评标法,应选择报价适中的投标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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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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