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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五点建议
作者:参政议政(宣传)处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2010-02-25 14:53:00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湖南省委主委龙国键反映,1月31日,中共中央下发2010年1号文件,这份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一号文件,提出了“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的二十字基本思路方针。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七年锁定“三农”,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加快我国农村建设发展的坚强决心。

  破解难题的关键是要改善城乡二元结构状况,以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和工农差距,实现城乡共同发展、进步与繁荣。对此龙国键委员建议:

  1、破解城乡二元结构要实施强有力的政府主导和干预措施。应当借鉴国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成功经验,政府部门采取强有力的干预措施,加速农村地区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如韩国政府通过倡导声势浩大的“新村”运动,由中央内务部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建立了全国性组织新乡村运动中央协议会,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全国性网络,同时建立新乡村运动中央研修院,培养大批新村指导员。在具体实施中,政府无偿提供水泥、钢筋等物资,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如改善厨房、屋顶、厕所,修筑围墙、公路、公用洗衣场,同时帮助农民改良作物、蔬果、畜禽品种等。政府的积极引导激发农民自主改善生活和生产环境、共同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和合作精神,改善了农村的居住条件和基础设施。使农村有了长足发展的良好基础和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仅仅依靠经济发展自身规律来弥合城乡差距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运用“政策干预”手段,将市场调节和政策干预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倾斜政策,切实有效地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是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的调控干预则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重要保障。

  2、通过相关立法扶持和促进弱势地区的发展。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国家的区域政策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如日本通过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来促进农村发展,如在扶持山区农村及人口过疏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法律包括《过疏地区活跃法特别措施法》、《半岛振兴法》、《山区振兴法》、《大雪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及《离岛振兴法》等。建议人大等立法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我国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理顺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关系,保护和突出农村等欠发达地区优先发展的权利,引导城市和乡村有序、规范、协调发展。

  3、实行多种支农惠农经济措施促进农村地区发展。一是加大直接的收入支持,增加农业信贷、保险、灾害、环保补贴政策和资金额度,可通过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退休农民直接支付、稻田直接支付等形式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最大限度增加农民所得。二是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信贷的投放量,在加强各改善金融监管的同时,适当放松农村金融市场转入条件,增强农村金融的多元化,有效解决农村发展所急需的资金问题。

  4、改革财政体制,加大公共投入向农村倾斜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将财政资金投入重点由城市的“锦上添花”转变为对落后农村地区的“雪中送碳”,增加涉农建设资金,逐步把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文化、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确保财政对“三农”投入的法定增长,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功能,灵活运用贴息、担保、优惠政策等方式,吸引信贷资金、外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以进一步拓宽农业投资渠道。

  5、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建设。加大政府部门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整治、农村生活环境整治、以及农村地区的保护与管理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力度。着力改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积极适应土地规模经营的潮流,促进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加强城乡之间的物质和信息联系,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借鉴日、韩等国家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先进经验,积极动员和组织除政府外的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身“三农”建设,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利用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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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舒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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