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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助学贷款问题不可小视
作者:民建湖南省委参政议政(宣传)处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2010-02-24 14:13:00

  湖南省政协委员、民建岳阳市委专职副主委梁志军在调研中发现,为应对解决大学扩招后部分贫困学生无力支付学费的问题, 国家在1999年出台了相关助学贷款政策,这一政策解决了许多贫困学生的燃眉之急,圆了他们的大学梦。但随着贷款范围的扩大,大学毕业生贷款违约率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该政策的延续性。如去年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首次受理了13起大学毕业生因拖欠助学贷款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其中仅1名贷款学生联系贷款银行并偿还了部分债务,其他12名欠款学生则分文未还。

  大学毕业生贷款违约分为主动违约和被动违约。造成主动违约的原因是贷款学生本人的信用意识淡薄,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端正的态度,有的贷款学生干脆认为贷款既不要抵押又不用担保,只需要一张家庭贫困的认定证明,便可取得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同时,随着大学毕业生逐年增加,特别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部分曾经借助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贫困生因为找不到工作,或者收入很低,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导致被动违约的情况也逐步增多。

  大学毕业生拖欠助学贷款不但给国家政策的实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打击了银行等贷款机构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大学生拖欠贷款会使大学生本人陷入“拖欠贷款-信用降低-难以就业-无力还贷-负法律责任”的漩涡,也会使大学毕业生的整体信用价值受到社会的质疑,进一步加剧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值得政府和社会关注。对此梁志军委员建议:

  一、加大对在校大学生信用意识的教育,强化大学生信用观念。贷款大学生信用意识淡薄、对国家政策的误解是造成大学生贷款违约的主要因素,学校等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在校大学生信用价值观的教育和培养。把诚信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开设相关的信用教育课程,让大学生树立“诚信是立足之本”的观念。同时,国家、学校、银行应做好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性质及其助学贷款的商业性的宣传,要使贷款学生转变观念,助学贷款不是变相的补助,不同于助学金,降低由于学生对政策的误解而导致的违约行为。

  二、建立和健全现代信用制度,以制度约束违约行为。构建科学的大学生信用体系,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库,大学生信用情况实施全国联网查询。建立严格的欠贷发布和监督机制,使失信者进入信用不良的黑名单,在网上持续曝光直至还款;欠贷者若干年内不能享受汽车和其他高贵消费品贷款;规定银行可以采取从违约者个人收入基本账户中直接扣除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贷款本息的资产等多种方式追回贷款本息与罚金;利用税收或社会保障系统回收贷款。让贷款学生清楚认识到违约拖欠贷款将要付出沉重的违约成本,以制度来约束大学生违约行为。

  三、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拓展还款方式,防范被动型违约。国家、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助学贷款违约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委托资产公司管理,分担银行贷款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同时,国家、银行应该根据贷款学生的实际还款能力、地区工资水平差异等因素来制订差异性还款计划,对确实无力还款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探索以服务折算货币还贷等多种还款方式,以防范被动型违约。

  四、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增加大学生就业,提高毕业大学生收入水平是解决助学贷款违约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出台更多促进大学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避免贷款学生毕业即失业,由于失业而被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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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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