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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黄勇教授:反垄断法的经济民主价值
作者:黄勇 来源:《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2010-07-13 12:24:00

  摘要:通过自由竞争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拥有经济资源,自由表达经济意愿

  关于反垄断法价值的讨论已经很多,无论是维护自由、促进效率,亦或提升消费者福祉,都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格局而非竞争者”。然而,这些回答并无法阻止我们内心的追问--怎样的竞争格局才是合理的自由,才是我们所希望获得的效率和整体福利?界限究竟在哪里?

  其实,格局建构和程度平衡问题都只是表象,现代反垄断法所反映人类诉求的本质在于,通过自由竞争的实现,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拥有经济资源,自由表达经济意愿;让支撑市场的消费者能够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避免经济生活蜕变为市场势力的专制,进而避免政治权力成为经济势力的傀儡。这就是经济民主的理念。

  主张经济权力分散化,反对经济权力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大众主义”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有影响的反垄断法─美国《谢尔曼法》。反垄断法长期以来的发展实践表明,它所关心的恰恰是经济领域的多数人意志与少数人利益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自由无疑是我们所推崇的,然而市场主体的自由,并无法推导出他们的权利是什么,而只有在民主基础上确立的反垄断法,才赋予了经济自由的“权利”内涵。从这个角度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民主的结果,更是赋予经济自由内涵的基础。

  经济自由的主要内容反映在经济主体自主地参与交易活动,真实地表达意图,反对欺诈和胁迫等方面;而法律关于经济自由的规定反映在物权、合同、票据等部门法之中,其中以合同法为要。反垄断法制度对交易的干预以及对行为的限制,是对合同法所体现自由法则的约束,更是对自由所可能带来专制后果的矫正和预防。

  需要明确的是,反垄断法所表达的经济民主,不是侵吞经济自由的借口,更不是肆意干预的理由。正确认识反垄断法的经济民主价值,有其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经济民主要求平等。平等理念的核心在于机会均等。在反垄断法视野中,机会均等意味着任何竞争者不被偏爱也不受歧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无障碍进入市场,平等参与竞争。有对机会均等的理解,就不难解释我们为什么有对“国进民退”的争论,有对外资、民资准入的担忧。激辩市场主体的多元性,根本上还是对机会是否均等的不确定和不信任。同时平等理念还包含选择自由和负担均等。选择自由意味着为市场主体提供充分的选择机会,负担均等则代表着收益条件上的平等。我们不难发现,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体现着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同时,经济民主要求政府角色的适当定位。政府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反垄断法律的执行者。这种特殊的角色决定:面对强大的经济专制时,政府应是社会的代表、是民主的代表;而在面对正当竞争和市场行为时,政府又应是安静的守夜人。

  在反垄断法框架下,政府应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将合理的审慎、保守的干预作为执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济专制行为时,要敢于出手、善于出手。

  还应当认识到,经济民主价值的实现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所直面的诸多问题恰恰表明了这一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管制领域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消除乃至更多。为各方利益所博弈的反垄断法,其制度本身的自我完善就会是一个困难重重的渐进过程。

  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于经济民主,只是上层建筑的一个切面,真正完善的经济民主还有赖于可以确定清晰产权,提供可信承诺机制,保证提供对称市场信息的完备法律体系。

  [作者系民建中央法制委副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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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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