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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和知识产权及反垄断法的关系
作者:黄勇 来源:人民网   2009-12-21 09:51:00

  全球经济危机让企业深刻的认识到创新和企业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探索如何建立完善的、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体系,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举办了以“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主题的第八期IP沙龙。沙龙邀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外观设计申诉处处长赵嘉祥作为主持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副主任娄邨、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戈峻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教授作为主讲嘉宾,并邀请了松下电器、丰田、宝马等企业代表,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和北京化工大学的学者及部分专利代理人参与现场讨论。民建中央法制委会副主任、反垄断法专家黄勇从自己的研究领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一、国内企业寻求海外的并购和投资需注重知识产权取得

  黄勇认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和投资中,不能只停留在资本的运作上,也不应单独的对品牌表面的影响所惑,而是更应该注重在一个品牌背后的整体知识产权的价值。他指出,企业在海外并购和投资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会体现在资本数量的提高,更可能是使企业资本持续性增长的关键因素。

  从英特尔创新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不仅仅是技术方面的创新,更多的还有管理模式的创新和销售模式的创新,市场化的创新。在金融危机下,对于一些企业来讲,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机遇,既是一个挑战,而对于某些企业可能是噩梦。危机中,企业也有了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因为创新也是需要安静下来思考的。

  可以看到,我们现在的创新,是发生在境外的很多企业发生了财政上的危机和销售商的危机,甚至企业面临破产,有的已经破产,这些情况之下。我们国内的不少企业都在寻求一种海外的并购和海外的投资,这确实是一个好的机会。这种并购不能只停留在资本的运作上,也不能只是看到一个品牌。实际上,在这个品牌的背后,更重要的是它的知识产权的取得。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来自于创新,而不是越有钱它就生存得越长,所以我们的钱要花到刀刃上。在海外并购中知识产权的取得,以及它的使用,提高企业的不仅仅是资本的数量,可能更多的还要有技术的含量,有了技术的含量,它的可持续性就越长。这是一个要思考的问题。

  同时,在金融危机下,我们也看到国内的大企业,包括国有的企业,在某些行业领域的并购和资产的重组中,在国内的商机中和并购中,很注意科研团队的整合,包括对人才的挖掘,甚至团队的挖掘,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方面。

  他认为,要“在危机下持续投入,把创新进行到底”。

  二、要全面理解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一种垄断的权利,而《反垄断法》又是一部反垄断的法律,那么二者是否冲突?

  黄勇认为:首先,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二者的联系非常紧密,“《反垄断法》有两条内容是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问题。第55条里规定了如果经营者依照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合法地行驶知识产权,则不适用《反垄断法》。如果是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要适用反垄断法。同时《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行为。此外,《专利法》第48条强制许可中也有一项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也可以强制实施的情形。”

  其次,《反垄断法》的规制和知识产权法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对创新的激励和保护。“《反垄断法》给予竞争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大家要公平竞争才能够出现创新。如果一家企业垄断,或者寡头分占,从而抑制竞争,技术更新停滞,最终将会导致落后。从这一点上来讲,二者并不冲突”。

  [作者系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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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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