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失守,失在政府监管不力
——访王曦委员
“制约、监督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失职,是新《环保法》的主攻方向。”驻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反复强调。
前天,在“两会”的开幕式现场,记者采访了王委员,他表示,环境问题的背后,暴露了政府的决策不当。经过一年的调研,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将以提案、大会发言的形式,提出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约束政府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
旧法已无法“包打天下”
“历史的局限性,造成这部法律落后于时代。”王曦表示,《环保法》制定于1989年。当时可持续发展战略尚未提出,这一环保理念没有影响到《环保法》的立法。
由于环境保护类法律的发展,在《环保法》中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的事项,被其他法律做了详细规定。很多条款的内容,分别被关于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和其他法律加以展开。
《环保法》的很多条款,以现有眼光看显得很笼统。王曦认为,若要规范环境保护的行为,这部法律已无法包打天下。
不能把责任全推给企业
据了解,《环保法》共有47条,直接用于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履行环保职责的只有3条,而且可操作性不强。《环保法》中规定的各项制度,都是针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未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监督和制约做出充分的制度安排,导致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经济增长,屡屡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
“很多人认为,企业是破坏环境的罪魁祸首。”王曦认为,企业作为经济牟利实体,其本质是以最低成本换取最大利益。而政府监管企业市场准入不力,才是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关键因素。
制定《环境法》取代《环保法》
《环保法》的修订幅度很大,几乎等同于重新起草一部法律。王曦建议,起草一部新的、名为“《环境法》”的法律取代《环保法》。新法侧重并聚焦于规范和制约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确保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和积极依法履行环保职能,并对现实中需要法律做出规定而法律尚未规定的属于政府职能的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